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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社会”与“小社会”的关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鲜明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这一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兼及了“大社会”和“小社会”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整体和谐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从“大社会”着眼,紧紧抓住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是否有利于促进和实现社会和谐来统筹考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战略规划、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来检验我们各项工作的实际成效。就后者来说,则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社会建设,旨在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积极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促进形成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从“小社会”着手,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

  二、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的关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要求,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这一工作部署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六个更加”的目标、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所做的安排相衔接,是我们在重要战略机遇期要做的主要工作。我们必须把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办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进,既要从财力物力的可能出发,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矛盾和问题,又不能超越经济发展阶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提脱离实际的口号和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

  三、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对于《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要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处于攻坚阶段,推动任何一项改革,都要注意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同时,每个地区和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面临的具体矛盾和问题也不同,迫切需要我们因地因时制宜,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当前,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四、化解矛盾与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关系。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一方面,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和谐并不等于没有矛盾,社会矛盾总会存在,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产生,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另一方面,社会和谐的保持、巩固和发展还必须以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为动力、为支撑。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要注重不断增强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激发全体人民万众一心共创伟业;要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体制机制,使全社会充满旺盛的创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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