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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部矫正劳资关系、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它所承载的是这个社会劳资环境的和谐与公平,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

  历经多次讨论修改,广大劳动者期盼已久的《劳动合同法》终于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这部对保护劳动者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法律。各级司法部门和这部法律的利益相关方,都需要深刻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主旨,提高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水平,以切实的行动将这部法律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保护劳动者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劳动合同法,就是根据《劳动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项改革逐步深入,劳动用工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举其要者,大抵为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滥设违约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对一些新的用人主体的用工行为缺乏规范等。《劳动合同法》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一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鉴于劳动者在双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也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针对某一方当事人的特定规定。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构建这样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作的、长期的,而不是对抗的、短期的。

  综观之,《劳动合同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部法律中,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远远多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在为数16条的“法律责任”中,有13条半是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比例也明显利于劳方。对于当前一些损害劳动者利益而又难以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行政人员责任的情况,这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加大违法用人成本,不签劳动合同按月付双薪;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准再打“擦边球”;加大劳动者保护力度,经济补偿标准明确具体;维权者告状有门,部门不作为将受罚;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拖欠工资有药可治。等等。

  但是,正如古人所云,世之所患,不患无法,而患法之不行。这部各利益相关方经过了较长时间的立法博弈,立法机关广泛听取、收集修改意见,经过了四审才获通过的法律,是一部取得了最大社会共识的法律,是一部既与世界保护劳动者的立法通则相一致,又兼顾中国具体国情的良法。它的颁布实施,需要的是各界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严格遵守。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矫正劳资关系、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它所承载的是这个社会劳资环境的和谐与公平。一个和谐的中国,必然是劳资双方诚信相待,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中国。一个充满活力,勇于竞争,善于创新的中国,必然是全社会尊重劳动,爱护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每一个劳动者各务其本,诚实劳动,勇于开拓,乐于奉献的中国。让这样的中国早日昂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都要经受考验。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要求政府和执法机关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决摒弃有的地方和有的行政部门所存在的“媚商”政策和执法习惯,切实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思想观念,要有宁肯降低GDP增长,也要加大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

  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考验的是企业的人道精神、平等观念及社会责任感。其实,《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只要企业严格遵守这部法律,就可以形成稳定、和谐、诚信的劳资关系,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就能激发员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样的企业才能有强大的品牌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优势。

  新法的实施,同时也考验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使得劳动者地位提高,权利增加,这是这部法律所体现的最大善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权利。毕竟,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的国情。在可以预期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一局面不会出现大的改变。因此,每个劳动者也应珍惜自己的劳动机会。而且,和谐社会需要的是诚信,只有诚信的劳动者才会有稳定良好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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