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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监督函[2008]19号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部于2002年3月28日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发布实施对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5年多的实践,《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我部在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送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请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卫生监督局。

  联 系 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康辉

  联系电话:010-68792981、68792400(传真)

  E-mail:gong_wei_chu@163.com

  附件: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doc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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