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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实现在全省率先建成创新型城市的目标,特制定本政策。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中有关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教育与科普、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等政策规定,全市及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大自主创新投入
  2.确保对自主创新投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完善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科技投入水平与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的要求相适应。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大幅度增加政府财政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各级财政“十一五”期间对科技投入的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到“十一五”末市级科技投入占当年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4%。
  3.整合科技投入经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面向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竞争前的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业发展引导资金,面向我市工业经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及产业化。其它各部门安排的资金中要拿出一定数额支持研究开发与自主创新,并保证每年有所增长。
  4.工业发展引导经费。重点支持“十一五”期间100个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出口创汇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工业创新项目以及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5.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技术难题招标以及产学研联合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大项目。
  6.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对争取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给予配套。
  7.新产品专项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新产品,按照《山东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鲁财税〔2003〕15号)和《济南市市级以上新产品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济财税〔2004〕9号)规定,分别给予3年、2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8.高新技术企业及孵化器专项经费。设立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按照《山东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鲁财税〔2003〕15号)和《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济科发〔2004〕32号)规定,分别给予3年、5年和2年、5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9.软件发展经费。重点支持“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软件欧美出口工程试点企业”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出口和外包、软件CMM认证等,支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10.科技奖励专项经费。奖励在我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设立济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分别为3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
  11.科学技术普及经费。支持《全民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科学素养提高、创新文化培育、科技知识传播、科普基地建设等相关项目和活动。
  12.创新型城市建设软科学研究经费。支持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围绕创新型城市建设开展软科学研究,经专家评审,对创新型城市建设能够发挥重大作用、产生积极影响的课题,优先列入软科学计划。
  三、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3.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升级,支持外地企业技术中心来济发展。自2006年起,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省经贸委、科技厅新认定的驻济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3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升级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原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的基础上,每家再一次性增补200万元。对外地迁入我市发展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14.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自2006年起,驻济企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山东省名牌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升级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在原来2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80万元的奖励。
  15.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自2006年起,驻济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每个10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省著名商标升级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原来2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8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自2006年起,驻济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经国际有关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支持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研发、申请以及实施转化。对驻济企业重大发明专利和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技术实施人给予奖励。
  18.优先保证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对经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优先获得用地。
  19.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70%。
  20.放宽科技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涉及行政许可(专项审批)的项目外,科技企业经营范围由申请人自主选择,鼓励科技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21.加大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建立财政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定期评定自主创新产品并公布产品目录。对企业自主开发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政策和订购制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本市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例。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四、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
  22.鼓励争创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3.支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规划、重点支持、社会共享的原则,重点支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以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向社会和企业开放共享的机制和制度,通过绩效考评,对运行服务效果好的平台给予奖励扶持。
  五、支持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24.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十一五”期间,面向济南市及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央、省驻济企业选拔400名“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连续3年每年给予6000元专项津贴;培育100名“青年科技明星”,结合重大科技工程和科技计划进行专项重点资助;实施以“泉城学者”为重点的系列人才开发工程,重点培养50名左右在国内有关学科、行业具有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300名左右在省内有关学科、行业具有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5000名左右在市内各行各业成绩显著的专业技术骨干;加强对企业创新人才的培育,各类人才计划重点向企业倾斜。
  25.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吸引支持海外华侨华人、留学人员和国内优秀人才来济创业,“十一五”期间,对100名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进行重点创业资助;鼓励、支持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海外留学人员和济南市青年科技人才,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拨出专项经费,对其承担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资助。
  26.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十一五”期间,围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新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程”、“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工程”、“农村远程教育培训工程”等五大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远程教育资源,免费培训农民20万人次。
  27.实施创新型教育。鼓励校校、校企开展多层面合作,为学生跨专业、跨学科的社会实践提供平台;鼓励学校开展弹性学制、订单式培养等模式的改革试点;支持建设适应我市产业结构的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结构体系,建设汽车维修、旅游服务、电子机械、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培养基地。
  28.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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