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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给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近日,山西省卫生厅建立健全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构、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一是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医疗机构派驻传染病防控督查员制度。2007年10月起,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属地管理的原则,向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民营医疗机构派驻传染病防控督查员。督查员受派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每周必须保证3个工作日在被派驻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指导和督查工作。二是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派出传染病防控巡查员制度。2007年10月起,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属地管理的原则,向辖区内的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派出传染病防控巡查员。巡查员受派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每个月必须保证3个工作日在责任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指导和巡查工作。三是建立医疗机构、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相关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传染病防治管理领导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生物安全委员会和感染性疾病科。建立预检分诊制度、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传染病病人转诊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传染病相关管理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四是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构、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负责人例会制度。2007年10月起,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召集属地医疗机构、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负责人每月定时召开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例会,通报每月在督查、巡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沟通信息,并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组织落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月例会情况进行小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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